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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邮递物品

发布时间:2014-12-01 23:12:35

  1、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个人自用邮递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不受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43号对物品价值的限制的:

  (一)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二)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三)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对超出上述规定数量的,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2、中药材、中成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递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个人邮递中药材、中成药出境,递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元,递往国外的,限人民币二百元。

  3文物

  个人邮递文物出口,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

  4、不予免税的

  20种商品 海关规定的20种不予免税商品,进境时必须申报纳税。20种不予免税的商品是指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限寻

  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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