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01 23:19:43
法律法规
国家规定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申请人(制造商、进出口商或进口代理人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应当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在电池产品出口前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工作程序
主要依据: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检检[2000]244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
企业提出申请---审核---按规定抽样进行检测 -----签发《电池备案书》
申报要求
备案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具体人名)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备案申请人和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制造商对其产品进行汞含量声明、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必须提供正、负极化学反应方程式)、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说明。
提示
如果备案申请的出口电池产品不是备案申请人的自有品牌,则应提供与该品牌所有人签订的授权许可协议。
办理部门:当地检验检疫局(具体需在咨询)
南京地区操作流程:
备案申请人:
出口备案由出口电池制造商申请办理。
进口备案可由进口电池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申请办理。
二、备案申请与提供文件:
1、填写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2、提供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
(2)、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进口电池产品的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
(4)、电池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说明
(5)、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