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02 00:11:21
南京暂时进口货物的报关要求
(1)凭批件和担保报关进口:
暂时进口货物进口时,申报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另附进口货物清单并交验有关主观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进口地海关报关。对无线电器材和应施行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还应交验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或通关单。海关验放后,将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退交申报人作为货物复出口的依据,同时留存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货物清单备案。
(2)对于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在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书面担保后,可对上述9类中的暂时进口货物准予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免征进口各税。但对进口化学试剂、食品、药品、燃料等消耗性物品以及上述9类货物以外的暂准进口货物应按照海关规定征税。
(3)对需运往国内其他设关地点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按海关转关运输制度办理手续。
按特定目的使用,限期内复出口:
(1)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只能用于特定目的,未经海关许可不能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对海关可能采取选择抽查的方法对其使用和存在状况的监管,申报人应予以配合。
(2)暂时进口货物应于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因故需要延长在境内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在延长期内仍享受免税。延长期满后,海关不再给予延期。如因特殊情况仍需延期的,须报海关总署批准。
对于暂时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或延长期满仍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海关自第七个月或延长期满的次日起至申报复运出境之日止,按月征收全部进口税的1/60 。(计算时不足15天的不征,超过15天的算一个月)。
对于上述9类货物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口货物如施工机械、工程车辆等,海关按照规定自进境之日起按月征收进口税。
4、海关凭原进口报关单监管复出口并予以核销:
(1)复运出境
暂时进口货物复出口时,申报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交验其留存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原进境地海关办理复出口手续,并由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结案。
如变更出境口岸,申报人应持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货物清单向出境地海关办理复出口手续,出境地海关在上述单据上批注验放情况后,退回申报人凭以向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2)转为正式进口
如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办理货物正式进口的报关纳税手续。
(3)放弃
如将暂准进口货物放弃,应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海关按照有关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处理。
(4)核销结关
暂准进出口货物复运出进境,或者转为正式进出口,或者放弃,并办理了相关海关手续以后,应向海关申请报核结关,海关精审核,退还保证金或办理其他担保销案手续,予以结关。
一、难点解析
(一)暂准(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是向海关备案担保——进出境报关——海关监管放行后继续监管——复出进境报关——核销结案。
(二)暂准(时)进出口货物应在6个月内复出境或进境,并且在此期间可凭担保免税;因特殊情况可以向海关申请延长6个月(集装箱为3个月),仍可享受免税。如再申请延长应申请海关总署批准,否则应办理正式进口手续。
(三)属于ATA单证册进口的展览品的暂准期限在国际上有效期为一年,但在我国海关暂准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长。
参考资料:
1、《海关法》;
2、《ATA公约》;
3、《货物暂准进口公约》;
4、《展览会和交易会公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管理办法;
6 《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