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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添加剂清关

发布时间:2014-12-01 06:19:36


  一、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三)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

  (四)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见附件)的。

  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首次备案后的进口食品添加剂企业,如有新的食品添加剂进口、经销、储存、用于生产加工时,应当及时到报关地分支局报备相关信息。

  进口食品添加剂企业首次申报备案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进口食品添加剂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进口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进口食品添加剂企业声明;

  (四)本企业进口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情况报表;

  (五)目前正在销售、使用的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证书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尚未从事生产经营进口食品添加剂业务的企业不适用);

  (六)进货验收制度;

  (七)进口食品添加剂购销台帐格式;

  (八)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九)其他应提交的材料(如:收货人储存库平面图等)。

  二、清关所需资料:

  1、进口食品添加剂备案证书

  2、食品添加剂完整的成分说明;

  3、进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国外检疫及相关机构和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正本

  5.报检委托书/合同/发票/箱单/提单

  6、产品标签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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